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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入會辦法 
| 壹、 | 依據: | 一、 | 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強制入會): 凡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 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 二、 | 凡在新北市行政區域內經營保全業務(保全監控系統、駐留警衛、現金護送、人身 保全者)、已領有合法證照及新北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均得申請為 正式會員。 | 三、 | 凡在國內經營保全業務,領有合法證照,惟非領有新北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 記證者,均可申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 貳、 | 入會手續: 一、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內政部特許函一份(複印本)。
二、 入會申請書兩份。 三、 負責人身份證、反面影本兩份。 | 參、 | 入會會費: 一、 會員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金額為新台幣參萬元整。 二、 常年會費:每月為新台幣伍仟元,一次繳納三個月。 戶名:新北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 行號:合作金庫埔墘分行 帳號:1081717907209 | 肆、 | 入會文件送達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一段120號13樓 電 話: 02-29591576 傳 真: 02-29591792 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入會辦法 壹、依據: 一、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強制入會):凡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 司,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會員應指派代 表出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二、凡在新北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相關業務,已領有合法 證照及新 北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均得申請為正式會員。 三、凡在國內其他縣市經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相關業務,領有合法證照者,均可申 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貳、入會手續: 一、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及內政部特許函一份(複印本)。 二、入會申請書兩份。 三、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兩份。 叁、入會會費: 一、會員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金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二、常年會費:每月為新台幣貮仟伍佰元,一次繳納三個月。 戶名: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 行號:合作金庫埔墘分行 帳號:1081871000399 肆、入會文件送達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一段120號13樓 電話:02-29591576 傳真:02-29591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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