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寓大廈、社區、公司、工廠管理委員會諸位先進,依主管機關函釋,
物業管理公司不得承攬公寓大廈管理服務工作,請選用合法之「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公司」。另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
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
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建議辦理保全、警衛、清潔、維護等招標
案,為維護其品質與保障,請在招標資格上增加保全公司與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公司分別加入【當地之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