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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同意人數

(099/05)

一年一度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是公寓社區的大事,很多大樓社區重大事項的決議及管委會的改選,都在會議中舉行,但往往因為館委會對於議事的瑕疵、疏失,或因為法令認知的不同,或因為規約不完備,常常造成住戶間的衝突,甚至對薄公堂,其中以會議開議、決議同意人數的爭議,最為常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必須有足夠的出席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才能開議,還要有足夠的同意人數及區分所有權,議案才能決議。基於自主管理原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32條授權規約可以自行規定出席會議人數、區分所有權,及議案決議人數、區分所有權。
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為「規約」尚未訂定,因此必需達到2/3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的出席,會議才能開議。同時也必需達到3/4出席人數及區分所有權同意,議案才能決議。這是基於民主國家體制的多數決原則,要求會議決議事項都應超過一半的同意人數及區分所有權,以確保全體住戶權益。
但事實未畢竟然,往往由於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怠惰,疏於參加開會,欲完全維持多數決原則恐有未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往往因為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或因為同意人數不足而未能決議,因此才有「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之機制,以反應現實環境的需要。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只要有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至少3人)及區分所有權出席,就可以開議。但必需有超過1/2出席人數及區分所有權之同意,議案才
能通過。由於「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的民意基礎甚為薄弱,少數人的決議可以影響多數人的權益,有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的疑慮,所以該項決議只能算是「假(暫時)決議」,必須於會後15日內將會議記錄送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區分所有權人收到會議紀錄7日內得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如果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1/2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時,該會議決議才視為成立。
為避免開二次會議的複雜程序流程,規約可以配合社區的屬性,因地制宜,特別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數及同意決議人數,如此;就可以避免召開二次會議的麻煩。換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出席及決議人數,先依規約之規定,如果規約沒有規定,第一次會議就必須有2/3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的出席,會議才能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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