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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公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發展,提昇居家與辦公環境品質,協調同業關系,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範圍。會址設新北市。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關於國內外公寓大廈維護業之調查、統計、研究及發展事項。

  2. 關於國際合作與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3. 關於公寓大廈一般管理事項、防災事項、設備之檢查與維護事項及環境衛生維護事項等業務之規劃、設計及發展事項。

  4.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5. 關於同業員工及大樓、社區、公共場所、公民營公司、廠、場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人員之專業技能訓練與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6. 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7. 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8.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9. 關於會員及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10.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11.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12. 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13. 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14.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1. 凡在新北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領有合法證照及新北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均得為本會正式會員。

  2. 凡在國內其他縣市經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相關業務,領有合法證照,均可申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3. 前兩項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者,稱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應以公司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並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4. 各會員無論資本額多少,均不分等級,一律以每一公司推派會員代表二人為限。

第七條:

  1. 第六條第一款之公司,依法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二份,檢附營業證照影本二份,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正式會員。

  2. 第六條第二款之公司,亦可於開業一個月後,申請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二份,檢附營業證照影本二份,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贊助會員。

  3. 本會對會員每年均應發給會員證書及比價證書:對會員所派之代表應發給會員代表證:證照格式及記載內容,均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

  4. 第六條第一款之公司依法均應參加本會為會員,其不依法加入為會員者,本會得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再逾期仍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5. 會員之公司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停止其會籍。

  6. 贊助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各項規定,得經理事會之決議註銷其會籍。

第八條:本會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其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即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九條: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1.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2.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4.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已為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條:會員選派代表時,應連同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方得出席會議。撤換時亦同。

第十一條:

  1. 正式會員之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2. 贊助會員之會員代表除不得選理事長一職外,其他一切權利義務均與正式會員相同。

  3.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二條:本會正式會員非廢業或遷出新北市、或永久停業之處分者,不得退會。贊助會員則不受本條文之限制。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會員大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撤換之。但屬第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辦理之。

第十四條:會員應按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如不按規定繳納者,依左列程序處理之:

  1.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理事會勸告仍不履行者。

  3.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

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會員被註銷會籍或退會者,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費者,一律繳清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監事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順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依前述辦法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理事長委派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依前述辦法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執行監事會決議案,及監察日常會務。常務監事出缺時,由監事會依前述辦法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1.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2. 通過及修正章程。

  3.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4.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5.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6. 財產之處分。

  7. 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8. 理、監事之解職。

  9.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議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2.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3.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通過會員入會及出會。

  5.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等。

  6. 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7.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8.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9.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1. 理事會休會期間各項一般會務之決議執行。

  2.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3. 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4. 預先審查理事會之會議議程及各項提報資料。

  5. 預先審查提交理事會討論之各項提案。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在: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五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六條:理事及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其所代表之公司,依規定退會或經停權及註銷會籍者。

  4. 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兩次者(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視同缺席一次)。

  5.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發生本章程第九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得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

  6.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不依法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並不得兼任會務人員。

第二十八條:本會事務所得設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其辦事規則另定之。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及解聘,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官署核備後行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於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後得聘請各種顧問若干名;或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工作分組,其組織規程另由理事會定之。

第五章會議

第三十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不為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令常務理事或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項昭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時,應於開會前二日送達開會通知。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修訂與變更。

  2.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3. 理事、監事之解職。

  4. 財產之處分。

  5.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6.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員之選派。

第三十四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常務理事會應是需要於理事會休會期間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理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第三十六條: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會員入會費:本會會員入會時,須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

  2. 會員常年會費:本會會員長年會費,各會員無論資本額多少,均不分等級,每月一律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二仟五百元整。每一次至少繳納三個月。

  3. 事業費:

    • 本會於必要時,得另行製訂計劃與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籌集之,並呈准主管機關後,舉辦有關之事業,其收益得為本會經費。

    •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 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會員分擔之事業費,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 興辦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4. 捐助收入:由會員自由捐助或經理事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向外募捐。

  5. 利息: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6. 其他;因會務進行,所獲之獎助金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條: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編製總報告書,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一條: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所有。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准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案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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