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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證不代表「完全清白」 這些刑事紀錄不列入

2021年10月21日

良民證不代表「完全清白」 這些刑事紀錄不列入

2021-10-21 12:49

 聯合報 / 記者林佩均/台中即時報導


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核發條例規定,第6條明文記載,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有良民證不代表沒犯罪!」一名台中市資深警官指出,良民證上雖無記載刑案紀錄,但不能完全保證民眾的過往是「完全清白」,良民證只是依照個人身分,查詢犯罪紀錄,但並非全部犯罪紀錄如實列出,這七項刑案紀錄就除外,簡言之,符合門檻內的,法律還認同是「良民」。


新聞來源自:

http://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83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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