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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認罪 農會總幹事判刑一年

(099/03/05)

【李坤建/新竹報導】
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總幹事鄭杏桃,為爭取理監事繼續聘請她擔任總幹事,去年二月在農會進行理監事選舉時,出資給理事溫星麟,請對方以每票五萬元,向特定會員代表賄選,明顯違反農會法。不過,鄭杏桃認罪,新竹地方法院十三日依協商程序判處鄭杏桃一年徒刑,緩刑二年,溫星麟四個月,得易科罰金。
鄭、溫兩人是否當選無效?縣府農業處長范國銓表示,依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六款規定,判刑將取銷當選資格,不過緩刑不在此列,因此當選有效。鄭杏桃昨天表示,收到判決文前,不方便發表任何意見。
判決書指出,竹東地區農會去年二月進行理監事選舉,擔任總幹事的鄭杏桃,登記遴聘總幹事。為順利獲得理監事的同意,繼續聘請她擔任總幹事,出資透過理事之一的溫星麟,在理監事選舉前以每票五萬元向四名會員代表賄選。四名會員收到賄款承諾投票給鄭杏桃。
法官審理後認為鄭杏桃明顯違反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交付財物罪,亦即對於有選舉權的人,交付財物約定行使一定的選舉權。鄭、溫兩人自知違法,向法官爭取認罪協商。法官昨天依違反農會法,判處鄭杏桃一年有期徒刑,緩刑兩年;溫星麟判處四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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