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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欠繳管理費 社區管委會可否公布住戶

2021-12-22

公寓大廈管理費主要係負擔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管理、維護費用及必要修繕費用,且分擔方式有三種,其一,公共基金支付;其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其三,按各住戶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所規定。如果住戶拒不繳納管理費,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管理委員會得於住戶欠繳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時,定相當期限催告住戶繳納,如住戶仍拒不繳納時,則可訴請法院命住戶給付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此外,管理委員會也可用其他方法來催繳,例如公布未繳交管理費的住戶棟別。只是,若一併公布住戶姓名,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則有侵害住戶名譽權的可能。
(出自全國法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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