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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大會決議

(099/03/13)

不管是社區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它的效力並沒有大於法律;也就是說當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法律相牴觸時,以法律為優先。(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規約)
所以您說的只要親屬中有人經刑事判決確定就不能擔任管理委員會的任何職務,那真的是有點不太妥當,如有您們住戶規約裡有這種規範,那是不是違法或牴觸法律的那條條文,那就真的是一個難題了。但針對您說的管委會解釋說:送社會局決議就可當法律來行使,那是外行人說的話,因為真的牴觸法律的話,那還是得要以法律為準。
您們社區如有這種蠻橫無理的規定真的是很糟糕,因為如果僅是親屬有刑事的案件,而抹煞了所有權人的權利,那是不是連所有權人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的發言或表決時的一票也要被沒收,所以您們管委會的解釋真的很不合理,而且強詞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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