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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委會將個人車位上鎖 ,可引用那個法條爭取權益

(099/03/14)

法院實例,某社區的王姓男子,租用社區地下停車場的車位,租期屆滿仍繼續停車,與管委會發生糾紛,管委會以他「佔用他人車位」為由,指示保全人員用鐵鍊鎖住其車輛,加以處罰。
王姓男子不滿車子被管委會上鎖,動彈不得,一狀告上法院,指控管委會妨害到他開車的權利,要求管委會道歉並賠償他的損失;管委會則辯稱,由於社區的停車場經常被人佔用,管委會才通過決議「任意佔用他人車位者,一律予以鎖車處罰」,並張貼公告讓所有住戶知道有這項決議,當時王姓住戶也未反對。管委會依決議來執行並不違法。
法院審理後認為,社區管委會的權力不能凌駕法律之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賦予管委會可以鎖住住戶車輛的權力,管委會就無權決議將住戶的車輛上鎖,管委會用鐵鍊將他人車輛鎖住,已經妨害他人使用車輛的權利。
但本案被管委會上鎖的車輛所有權人登記是王的妻子,權利受侵害的是王妻而不是王,王姓男子的權利既然未受侵害,他本人就無權提告,遂判決王敗訴。
鎖車行為妨害他人的權利
從這件案例可以看出,除非有法律上的明文授權規定,否則管委會不能用鎖車的方式來處罰住戶,縱使住戶規約有明文規定或管委會的決議都認為可以對違規停車的住戶鎖車,但規約或管委會的決議都因違反法律而無效,不能作為管委會的護身符。
如果管委會執意要對住戶鎖車,就要負擔法律上的責任,刑事上,會被控「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罪」,民事上,被鎖車的住戶可以向管委會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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