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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委會支付未取得合法憑證是否可向國稅局檢舉

(099/03/30)

(99/03/30)本社區管委會支付如總幹事薪資(有簽訂合約:公寓大廈管理公司),水電修繕.等是以簡單請款單申請付款,均未取得合法憑證(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是否可向國稅局提出檢舉,或是如何處理?
如屬管理委員會自行僱傭或委任予自然人,則請其簽章支領憑證(例如:領 據 茲領到「 」薪資,計新台幣 元整。 此據 具領人: 服務單位及職稱: 戶籍地址: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但如果是公司,除「係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外,應有相關合法憑證(統一發票),請其依約發給(縱未約定,從誠信原則,受任人或承攬人亦負有此義務);若係自己遺失,則請其補發蓋公司大小章之原本影印本,以茲佐證。至於該公司有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之規定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0條之規定,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處罰之,是該公司苟有漏開、短開統一發票情事者,本案管理委員會非不得列舉事實及證據檢舉之。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亦分別為民法第195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5款、第48條第4款、第59條所明定,是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又管理委員會,具有監督管理服務人之職務,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前開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亦得連續處罰之。
另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也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從而,保全就住戶長像身材說長道短,本案住戶,得請本案管理委員會處理之;本案管理委員會不處理,則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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