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2021-12-22
住戶不得私自使用防火巷或約定使用防火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訂有明文。如果住戶私自於防火巷內堆放雜物,導致通行出入困難,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出面予制止,若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則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此時,該住戶將承擔行政裁罰責任。
住戶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所限制的事項,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3 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先予以制止,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將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費用由該住戶負擔。住戶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所限制的事項,經制止仍不遵從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則可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可連續處罰。
住戶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所限制的事項,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時,按同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該住戶改善,若三個月內仍未改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出自全國法規資料)
bottom of page